根据《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10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106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吴肯浩
汤新联
王文利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