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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退: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转达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58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9年5月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公司和冯鑫先生未能履行《关于收购 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的约定为由,对公司及冯鑫先生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公司及冯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2021年1月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收购 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冯鑫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因与被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提起本案诉讼,主要理由是暴风集团、冯鑫未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给其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是否受到损失、损失数额等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但原判决未

查明上述事实,仅以《回购协议》无效为由,即驳回光大浸辉、上海浸鑫的全部诉讼请求,确有不当。重审时,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应综合《回购协议》与《合作框架协议》的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诚信原则等方面,对《回购协议》的效力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光大浸辉、上海浸鑫主张的损失进行认定。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97739元予以退回。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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