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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二)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仲裁申请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工程款及其利息共计34023920.51元以及本次仲裁的仲裁费和律师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仲裁案尚无仲裁结果,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2022年7月4日收到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其主要诉求为请求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无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郝介江,董事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上诉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申请人作为承包人承揽被申请人无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下称“综合厂工程”),并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 月22日,被申请人盖章出具《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确认申请人施工工程量,结算金额为50704517.45 元。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就综合厂工程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000000.00元,无极县劳动监察大队支付1000000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9704517.45元工程款未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9704517.45元。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以29704517.4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LPR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利息暂计为4319403.06元。

(上述共计34023920.51元)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次仲裁支出的仲裁费和律师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未裁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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