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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证券代码:300035证券简称:中科电气公告编号:2022-057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原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2年4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5月20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6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日止。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5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与贵州银行签订《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周转授信合

同》(以下简称“《流动周转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流动周转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单项业务产生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贵州中科星城和担保人中科电气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债权人贵州银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保险金、公证费等。保证期间:按债权人贵州银行为债务人贵州中科星城办理的单笔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业务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单笔业务主合同项下系分期还款的,该单笔业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单笔业务主合同项下为商业汇票承兑、保函及其他业务,导致债权人贵州银行垫款的,该单笔业务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贵州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单笔业务主合同项下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该单笔业务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贵州银行与债务人贵州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中科电气同意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但单笔业务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贵州银行宣布单笔业务项下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单笔业务项下主合同的,该单笔业务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债权人贵州银行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兴业银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4,000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兴业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

(1)债权人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已经存在的、兴业银行及中科电气双方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兴业银行为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拒付、债权人兴业银行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的债权;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兴业银行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兴业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中科电气在此不可撤销的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中科电气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向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兴业银行为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建设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2,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责任最高限额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建设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应向债权人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资、利息、费用或债权人建设银行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建设银行为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建设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广发银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广发银行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广发银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中科电气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广发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中科电气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

额为人民币380,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5.78%。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贵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建设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广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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