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2-06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7月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3.3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9,722.2万股的0.18%。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32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4日。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5.32元/股。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0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20人) | 53.32 | 100% | 0.18% | |
合计(20人) | 53.32 | 100% | 0.18% |
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分批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5亿元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6亿元 |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及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90% | 75% | 0% |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通过在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60)。
3、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64)。
4、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7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4日,授予20名激励对象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7月4日。
(二)授予数量:53.32万股。
(三)授予人数:合计20人。
(四)授予价格:5.32元/股;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20人) | 53.32 | 100% | 0.18% | |
合计(20人) | 53.32 | 100% | 0.18% |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授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2022年7月4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53.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票:17.41元/股(2022年7月4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33%、26.44%、26.34%(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波动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1%、2.55%、2.14%,取公司对应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平均股息率。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计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股份支付费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成本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53.32 | 614.46 | 180.15 | 266.56 | 127.08 | 40.6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7月4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同意以2022年7月4日为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4日为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
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7月4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53.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