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前认可:公司本次与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于先进制造、新材料等高新科技领域的成熟阶段优质项目,以及以相关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市场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公司发现并获取战略发展机会,完善公司布局,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独立意见: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5亿人民币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肖阳、王敏、邓乃文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