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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4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1号)同意注册,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1年4月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鉴于本次发行工作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近日,公司与国泰君安签署了保荐协议,由其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终止了与光大证券的原保荐协议,国泰君安将承接原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已委派保荐代表人房子龙先生、杨皓月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公司对光大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及持续督导期间

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介 房子龙先生: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坚朗五金IPO项目、比音勒芬IPO项目、江龙船艇IPO项目、香山股份IPO项目、联合光电IPO项目、比音勒芬可转债项目、大禹节水可转债项目、万孚生物可转债项目、侨银股份可转债项目、嘉诚国际可转债项目和尚航科技IPO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皓月先生: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圣元环保IPO项目、泰恩康IPO项目、永达股份IPO项目、光弘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际旭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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