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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银行承兑等融资业务。2022年7月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惠保字008号),约定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4)。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45,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21,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担保方授权担保 对象本次 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经审批可用担保总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27.25%21,000.002,000.000.91%4,50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56,123.97万元,净资产39,580.55万元,资产负债率29.48%;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083.47万元,利润总额3,735.35万元,净利润3,272.1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3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53,394.91万元,净资产38,845.65万元,资产负债率27.25%;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62.16万元,利润总额-843.14万元,净利润-734.9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新峰管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之间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违约责任

出现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7,905.4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2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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