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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可根据实际运作需要适时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本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根据需要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以其他形式传至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开发表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决议的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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