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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成科技: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4

公告编号:2022-060证券代码:830896证券简称:旺成科技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

公告

一、公司承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聘请的上市中介机构的有关要求,出具必要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稳定股价的承诺,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向证券监管机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等。公司同意就上述事项签署书面承诺函。

、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并提出及实施其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直至补救措施实施完毕或公司未完全履行相关承诺所导致不利影响消除。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有效的认定或裁决结果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同意就上述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签署书面声明。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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