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22202220222022】】】】0675067506750675号号号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
变动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披露股东股权变动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告,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上市规则》第13.1.1条,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司回复显示,股权转让前后,永新华瑞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与受让方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之间的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相关方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说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与受让方深圳捷诚和青岛永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依据。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公司回复显示,相关方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且存在补签股份转让暨代持协议情形,请公司及相关方自查在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并补充披露相关核查过程及结果。
请公司及相关股东认真学习相关规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自身行为规范。对于相关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我部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