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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8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下属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收到由重庆市财政局拨付的2015-2016年淡储利息补贴1035.38万元,并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4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补贴收入占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6.67%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组织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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