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目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深圳捷诚、青岛永信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ZHONGLUN W&D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l号金泰大厦19层(邮编100028)

电话:(86-10)6440 2232传真:(86-10)6440 291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捷诚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永信四季康养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是否构成

一致行动人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O二二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了解,错误认为永信投资、深圳捷诚不是永新华控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所以采取了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龙、文lj克燕补签《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措施,将事实上的

一致行动关系通过协议进

一步明确。经核查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龙签署的《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以及永新华控股集团与张新龙、刘克燕签署的《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该等协议的签署进一步明确和巩固了永新华控股集团对永信投资、深圳捷诚的

致行动安排。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深圳捷诚、永信投资与永新华控股集团、永新华韵之间应当被认定为

一致行动人。

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会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c可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