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定价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林峰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小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