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杨成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杨成虎:
经查,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的情形。
华安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于2020年10月11日向你送达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2020]1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342601********7130)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