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的调整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前期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明明、孙春红、边泓、刘京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