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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1债券代码:123073 债券简称:同和转债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在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三)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小股东是否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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