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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2018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长庞正伟先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19号),

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你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长,于2018年9月19日至2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公司股票

5.84万股,交易金额108.8万元。公司预约于10月19日披露2018年三季报,你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三季报预约披露日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并对此作出了如下整改措施:“第一,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第二,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将在定期报告公告30日前、业绩预告公告10日前、业绩快报公告10日前书面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避免敏感期交易,并要求前述人员督促其配偶遵守相关规定。第三,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今后每次在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操作前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或微信)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情况后也将对其进行书面回复,告知其此次买卖操作是否合乎规定,避免违规操作的再次发生。”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2020年6月1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旌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7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5%以上股东,你企业于5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你企业持有同和药业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变动比例为5.13%。你企业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停止卖出同和药业股份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公司组织持股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业务学习,强调公司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最近5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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