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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和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及其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其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助于高效、有序地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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