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