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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2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2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独立董事鲁再平先生因失联,未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厂房及配套用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将科技园区部分项目厂房及配套用房所有权出售给公司关联方,具体如下:

①同意控股子公司佩尔公司向关联方湖北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出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的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项下D#,销售面积不高于57,942.85平方米,销售总价不高于356,495,600.00元。销售总金额依据实际成交的物业对应的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准。【销售总金额=Σ(经资产评估确认的单套物业价值)】;

②同意控股子公司东湖光电向关联方湖北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出售位于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庙山大道9号的东湖高新产业创新基地项目项下6#,销售面积不高于4,845.52平方米,销售总价不高于23,080,200.00元。销售总金额依据实际成交的物业对应的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准。【销售总金额=Σ(经资产评估确认的单套物业价值)】;

③同意控股子公司健康产业公司向关联方湖北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出售位于江夏区郑店街综合村的东湖高新国际健康城(A地块)一期项目项下13#配套楼,销售面积不高于5,334.03平方米,销售总价不高于23,675,600.00元。销售总金额依据实际成交的物业对应的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

准。【销售总金额=Σ(经资产评估确认的单套物业价值)】;

④同意控股子公司葛店公司向关联方湖北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出售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与高新四路交汇处的东湖高新智慧城项目项下17#-19#、35#、36#,销售面积不高于41,655.77平方米,销售总价不高于 159,689,400.00 元。销售总金额依据实际成交的物业对应的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准。【销售总金额=Σ(经资产评估确认的单套物业价值)】;

(2)同意上述①-④分项约定的标的物业交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在上述范围内,由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关联方湖北省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双方将依据各标的物业资产评估报告所载的标的物业单方售价、建筑面积及单户物业的价格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上述授权期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厂房及配套用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2-062)。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当阳市鑫泉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当阳市城市提质改造工程投资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工作。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湖北路桥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4.75亿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95%;

(2)同意湖北路桥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与当阳市鑫泉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3)授权限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编号:临

2022-063)。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厂房及配套用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销售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2、销售价格参考行业市场价格水平,符合行业的市场价格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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