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7月1日召开。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人调整为2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6.00万股调整至
127.50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33.00万股调整为31.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条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7月1日为授予日,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1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5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