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385776B)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于收到上述警示函之前,对函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了修正,并于2022年6月28日披露了更正公告。公司管理层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深化对信息披露准则的理解与认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65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