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
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 全
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环保”)通过
委托贷款方式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
借款人民币 6,000 万元,借款期限壹年,年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10%;
●关联关系:水业集团为洪城水业控股股东。截至公告发布日,水业
集团持有洪城水业总股本的33.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降低财务成本,满
足洪城环保经营资金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对于洪城环保是必要的,利
率水平是适当的和公允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授信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
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用于江西
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全省 72 家污水处理厂收购款的 5%质保
金,授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目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江西省分行只向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发放了 1,000 万元贷
款,贷款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10%。余下的 9,000 万元贷款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要求在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20%。因此,
为了降低财务成本,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将通过委托贷款方式
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6,000 万元,用于支付江西
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让 72 家污水处理厂总价款 5%的质保
金。借款期限壹年,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10%。借款
不足部分将通过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决议表决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已提交洪城水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洪
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在
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熊一江、郑克一、万义辉、刘忠均回避
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五位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
事均投票同意此项交易 (详见公司临 2012-003 号公告)。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克一
成立日期:1950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12936.3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集中供水;房地产开发;给排水技术服务、咨询、
培训、工程设备安装;净化剂水表,校表机,水管配件加工销售;水
表计量、检测、给排水方面技术设计;电子计量器具研制;塑料管材、
纯净水及自来水相关配套产品销售;污水处理(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水业集团为洪城水业控股股东。
截至公告发布日,水业集团持有洪城水业总股本的 33.30%;洪城环
保为洪城水业全资子公司。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在洪城环保所需借款在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无
法足额获得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利于确保洪城环保的日常经营资金需
要,有利于降低洪城环保的财务成本,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对于洪城
环保是必要的,利率水平是适当的和公允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关
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为满足洪城环保经营资金需要,在当前洪城环保所需借款在
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无法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受国家从紧货币政
策影响,企业向银行的借款利率普遍要求在基准利率上浮20%-30%)。
因此,为了降低财务成本,洪城环保拟向水业集团借款6,000万元,
借款期限壹年,年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我们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对于洪城环保是必要的,利率水平是适当的和公允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项关联交易已经洪城水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公
允,合法,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