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长鹰信质股票代码:00266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鹤新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 1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5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2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3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6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7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8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29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2
财务顾问声明 ...... 33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34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银行 | 指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 |
长鹰信质、上市公司 | 指 |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计划管理人 |
中信信托 | 指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
中信有限 | 指 |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
中信集团 | 指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
长鹰云启 | 指 | 西藏长鹰云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信托计划 | 指 | 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
资管计划 | 指 |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注册资本:48,934,796,573.00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87年4月20日
经营期限:1987年4月20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86-10-66638188
传真:+86-10-65559255
二、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信银行控股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1、中信银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信银行32,284,227,773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31,988,728,773股,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65.3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049,800,479股。
注册资本:139,000,000,000元人民币经营范围: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于2014年7月22日由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中信银行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成立时间:1982年9月15日注册资本:205,311,476,359.03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已发行及缴足股本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港币75.03亿元 | 100.00% | 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业务 |
2 |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 港币18.89亿元 | 99.05% | 借贷业务及投行业务 |
3 |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亿元 | 51.00% | 商业银行业务 |
4 |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40亿元 | 100.00% | 金融租赁 |
5 |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50亿元 | 100.00% | 理财业务 |
6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6.34亿元 | 65.70% | 金融服务 |
7 | 阿尔金银行 | 哈萨克斯坦坚戈70.5亿 | 50.10% | 金融服务 |
注:本表中所列示的持股比例均为中信银行直接持股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998)、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998),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详见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中信银行从事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10068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10068号、普
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10068号),中信银行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资产总额 | 8,042,884 | 7,511,161 | 6,750,433 |
负债总额 | 7,400,258 | 6,951,123 | 6,217,909 |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总额 | 626,303 | 544,573 | 517,311 |
营业收入 | 204,557 | 194,731 | 187,584 |
净利润 | 56,377 | 49,532 | 48,99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73% | 10.11% | 11.07%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朱鹤新 |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方合英 |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曹国强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刘成 | 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郭党怀 | 执行董事、副行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黄芳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王彦康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何操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丽华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钱军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廖子彬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是 |
魏国斌 | 外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孙祁祥 | 外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刘国岭 | 外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李蓉 | 股东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程普升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陈潘武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曾玉芳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王康 | 副行长、财务总监 | 中国 | 中国 | 否 |
胡罡 | 副行长、风险总监 | 中国 | 中国 | 否 |
谢志斌 | 副行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肖欢 | 纪委书记 | 中国 | 中国 | 否 |
芦苇 | 副行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吕天贵 | 副行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陆金根 | 业务总监 | 中国 | 中国 | 否 |
张青 | 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中国 | 否 |
刘红华 | 业务总监 | 中国 | 中国 | 否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一)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最近五年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主要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中信银行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和仲裁。这些诉讼和仲裁大部分是由于中信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为收回贷款而提起的,此外还包括因客户纠纷等原因而产生的诉讼和仲裁。上述诉讼或仲裁不会对中信银行财务状况或经营结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998)、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998),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详见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1 |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 商业银行业务 |
2 |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 借贷业务及投行业务 |
3 |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业银行业务 |
4 |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金融租赁 |
5 | 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业务 |
6 |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服务 |
7 | 阿尔金银行 | 金融服务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业银行业务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业务 |
10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金融业务 |
11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保险业务 |
12 |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 金融业务 |
13 | 中信财务(国际)有限公司 | 金融服务和资金池 |
14 | 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金融业务 |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法院裁定以物抵债。2022年5月5日,北京金融法院出具(2021)京74执3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不包括股息、红利等孳息)作价人民币1,571,830,587.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抵偿等额债务;并扣划被执行人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相应的红利16,640,832.00元至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通过信托计划控制“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根据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相关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资管计划所持有证券的权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持有长鹰信质104,005,200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75%),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登记。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2022年3月31日,中信银行作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向受托人中信信托下达指令,同意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将长鹰云启持有长鹰信质股票抵偿相应债务。
2022年3月31日,中信信托(代表“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作为“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向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下达投资指令,同意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将长鹰云启持有长鹰信质股票抵偿相应债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未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信托计划控制的资管计划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104,005,200股无限售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75%,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作为债权人取得股票所有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裁定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日期:2022年5月5日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315号之一裁定书的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代表“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被执行人西藏长鹰云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16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鹰云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信证券(代表“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10时至2022年3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标的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22年5月5日,北京金融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解除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及红利的冻结及质押登记,将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作价人民币1,571,830,587.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代表“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抵偿等额债务,并扣划被执
行人长鹰云启持有的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相应的红利16,640,832.00元至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出具(2021)京74执31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解除上述104,005,200股“长鹰信质”股票以及相应的红利16,640,832.00元的冻结及质押登记,并扣划至中信证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登记。
三、资管计划主要内容
1、资管计划名称
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当事人
委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3、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融出方),投资比例为资产总额的0-100%。在定向计划运作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
4、资产管理费
根据每期交付资金的投资种类、范围确定管理费率。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第i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第i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X第i期约定管理年费率X第i期委托资产实际存续天数/365。(如第i期委托资产本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则第i期委托资金的管理费分段计算)
5、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委托人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托管人予以配合。如因委托人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未同意的管理人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的履行事宜,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委托期限: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为60个月,自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计算。经委托人同意,委托期限自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期满3个月后可提前结束。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若经合同当事人三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则本合同在下一个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60个月。如有需要,可就续约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7、合同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8、合同终止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9、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3)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4)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10、资产清算安排
管理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之前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委托人要求保留证券资产的除外)。如委托资产中有不能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则资产委托期限自动顺延,非现金类资产可变现后管理人应立即变现。以上非现金类资产经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原状方式进行返还。委托人保留的证券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四、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
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
2、当事人
委托人/受益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信托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信托,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投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战略配售、公开及定向增发股票、股票收益权)、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新股申购(含可分离债券、可转换债券申购)、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受益权及其它标的资产收益权(债权资产、股权资产等)、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它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产品;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专项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指定的其他投资范围;每期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和运用方式以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确认的《通知书》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与受托人自营业务、以及其他资金信托业务相互独立。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书面指令,可将信托财产按公平的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也可按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信托费用
(1)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第i期信托资金应支付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资金余额X第i期信托资金实际存续天数XR%/360,R%为年化信托报酬率,具体费率以各期《通知书》所载明为准。
第i期信托资金第n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的信托报酬=第i期信托资金余额X第n个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XR%/360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总额=各期信托资金应支付的信托报酬之和。
(2)除信托报酬外,其他信托费用的承担方式以《通知书》载明为准。本信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以固有则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6、信托管理
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7、信托期限:信托的信托期限不固定,但最短不得低于一年,自委托人交付第一期信托资金生效日起计算,至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本信托自本合同签署生效起成立。
8、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合同/信托终止
(1)在信托期限内,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过错的,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3)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本信托即告终止。
10、终止后处理方式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按如下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现金类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应按照受益人的要求以现金形式划至受益人银行账户;如存在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根据受益人书面指令进行该等信托财产处置(以期限届满时的原状形式向受益人返回或延期直至处置完毕,并将处置所得的收益扣除信
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负债后的余额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延期期间,受托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按日计算和收取信托报酬。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鹰云启持有的长鹰信质104,005,200股股票已过户至“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总营股票质押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而致,并未涉及支付货币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在未来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详见本报告书“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之“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后续如发生关联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上市公司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2022年5月31日前24个月内,累计开具承兑汇票5.75亿元,非融资性保函余额2,000万元;截至2022年5月31日,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余额3.02亿元,非融资性保函余额2,000万元。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998)、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998),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 )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执行裁定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且能够提交《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件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袁晨 武立华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杨明轩 张瀚文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 |
股票简称 | 长鹰信质 | 股票代码 | 00266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注: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控制的资管计划因执行法院裁定持有长鹰信质104,005,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7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04,005,200股 变动比例:25.75%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 是□否??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此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