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营层依法行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营层行使。本办法所称“行权”,指经营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要求,从严控制、审慎授权,确保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予经营层行使。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督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其部分职权授予经营层行使。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
事项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对内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董事会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期限与董事会当届期限相同,期限届满需重新授权。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及临时授权。一般授权是指董事会通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管理办法中的授权事项,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根据某项临时任务或项目需要,就相关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并明确授权缘由、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须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的,决策前应当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董事长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以董事长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相应议事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被授权人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相关事项完成后,经营层应当将执行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授权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听取被授权人对行权情况的报告。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
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终止: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终止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终止有关授权。
第十三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终止时,公司应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章 授权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第十六条 授权对象在决策或执行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导致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正确行使授权进行决策导致重大损失;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第十八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公司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