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及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 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更不得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公司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 分析研究;
(二) 沟通与联络;
(三) 公共关系;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三) 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四)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价交易异动、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并实施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八)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 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
(十) 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新媒体平台;
(五) 分析师推介会、实地、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六) 一对一沟通、座谈交流;
(七) 邮寄资料;
(八) 网络、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 电话咨询;
(十) 传真;
(十一) 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二)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十三) 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的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或募集资金场所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公司邀请新闻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详细、客观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五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要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把公司宣传或广告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