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理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风险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