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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秘书后,必须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并向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行业及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自然人,可不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权: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组织和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组织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六)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并就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 组织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内容;

(十一)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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