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众合科技: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589%;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5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6)。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2年7月5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已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5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7月4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详见《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6)。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7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52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589%。

4、本次解除限售对象及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数量(万份)已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万份)第三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万份)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万份)(注5)第三次解除限售的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第三次解除限售的股票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潘丽春董事长、CEO201464.530.00%0.0107%
赵勤董事、总裁402812930.00%0.0215%
陈均副董事长 (时任,注2)20146030.00%0.0107%
王国平高级副总裁 (时任,注1)20146030.00%0.0107%
楼洪海董事、副总裁 (时任,注2)20146030.00%0.0107%
凌祝军副总裁 (时任,注2)20146030.00%0.0107%
边劲飞高级副总裁201464.530.00%0.0107%
何昊执行总裁 (注3)201464.530.00%0.0107%
师秀霞副总裁201464.530.00%0.0107%
王镇宇副总裁 (时任,注2)20146030.00%0.0107%
何俊丽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10732.2530.00%0.0054%
杨延杰副总裁(注4)402812930.00%0.0215%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0人)770539231030.00%0.4353%
合计1,04072831238.2530.00%0.5589%

注:(1)2020年4月13日,原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众合科创孵化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及第八届董(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的董监高,时任副董事长陈均退休离任,时任董事、副总裁楼洪海,时任副总裁凌祝军、时任副总裁王镇宇仍留任公司。

(3)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何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受聘为公司执行总裁。

(4)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杨延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5)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本次变动增减(股)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持股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947,0953.75%-3,120,00017,827,0953.19%
高管锁定股1,827,0950.33%01,827,0950.33%
股权激励限售股19,120,0003.43%-3,120,00016,000,0002.8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7,288,96796.25%3,120,000540,408,96796.81%
三、股份总额558,236,062100%0558,236,062100%

注:1、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以上表格不包括期权行权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实际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其他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股本结构表;

2、限售股份明细表;

3、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