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相关事项主要是因当前资本市场的环境变化因素,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经过审慎分析和论证做出的决定。公司本次终止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当前经营状况稳定良好,本次终止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终止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