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和计算,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更新并编制了《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坚 许文才 张力上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