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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经理层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是指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各部门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除公司董事、高管外员工的聘用、薪酬、考核、奖惩与辞退方案;

(九)公司章程和党委会、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其它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十)公司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6、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法人交易事项和不超过30万元关联自然人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 批准不超过2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 其他管理事项(决定公司年度用工规模和工资总额计划,

制定公司职工管理、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制度)。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以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具体按照公司《总经理班子工作细则》、《行政会议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公司《党委会议规则》规定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先行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以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特殊情况事后报告)。其中,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提交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经理办公会以召开现场会议为主要形式,同时对于单一、简单的决策事项,可采取书面签署文件、 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国资监管或行业监管部门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被授权人责任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规定;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制订《董事会向经理层主要授权事项清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应与本制度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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