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9日在拉萨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修订)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修订)名单;
2、公示时间: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9日,
公示期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OA系统
4、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人员。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