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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于2021年1月5日裁定受理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破产重整一案。2021年1月7日,中共桐城市委、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的通知》,成立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清算组。2021年1月12日,安庆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盛运环保的管理人。2021年4月7日,安庆中院裁定对盛运环保、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5月31日,安庆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盛运环保、桐城盛运(上述八家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1年12月29日,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收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皖08破1号之五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2022年6月27日,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

重整案管理人监督盛运环保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申请法院裁定确认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目前,管理人已收到安庆中院送达的(2021)皖08破1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安庆中院认为:根据重整计划的第八部分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为受让盛运环保股权所支付的股份受让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已经取得盛运环保对应的股份;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偿安排;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或提存完毕,其中债权人与管理人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亦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获得清偿;5、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申请另行追偿其他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以及预计债权所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上述条件已全部满足,故应确认盛运环保系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

二、终结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

三、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于2022年6月28日终止;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盛运环保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盛运环保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重整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在控股股东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带领下,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盛运环保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2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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