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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杭州微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微光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对外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国际市场的开拓,并能够利用当地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公司此次境外投资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的事项。

二、关于新增年产670万台(套)ECM电机、风机及自动化装备项目建设的独立意见

公司该项目建设可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新增年产670万台(套)ECM电机、风机及自动化装备项目建设。(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6月30日

沈梦晖

沈梦晖胡小明

沈建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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