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安广实 盛明泉 张 林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