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翔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翔宇: 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你减持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股票比例为5.48%,在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减持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022年6月8日,你通过好利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2年6月27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翔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公告日期:2022-06-30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