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倍升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3.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倍升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对方舞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舞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