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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全新:独立董事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62号回复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62 号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问题1、2022年4月21日,你公司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实业”)支付的担保款9,200万元,作为你公司应收北京泓钧1.18亿回购款的增信措施。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收到北京泓钧第一期剩余回购款的担保款600万元、第二期回购款担保款200万元,同日北京泓钧还委托泓钧实业支付你公司现金8,000万元,作为你公司因吴海萌、谢楚安等四件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此外,你公司2021年合并现金流量表显示,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均大幅增长,分别为1.43亿元、8,478.02万元,而2020年同期发生额均为0。

请充分说明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支付你公司现金8,000万元,作为你公司因吴海萌、谢楚安等四件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的背景、主要考虑及合理性,你公司、北京泓钧、泓钧实业是否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规且已生效,与前期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安排如何衔接及执行,是否存在冲突、矛盾,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相关事项对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你公司及相关方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达成前述安排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以此规避退市风险的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查阅了北京泓钧前期与汉富控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票质押合同》、全新好与北京泓钧签订的《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相关安排的协议》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2)京仲裁调字第0294号等相关文件,经

核查前述相关协议经签署各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调解协议》经过北京仲裁委确认并出具调解书,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冲突。《调解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情形,我们认为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2019年7月谢楚安之仲裁案件(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公司确认损失,此后年间多次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主张汉富控股支付相关约定补偿款,通过各方努力沟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万元款项,我们认为公司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持续、全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存在以此规避退市风险的情形。

问题2、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0,254.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997.0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1,211.7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70.61万元,同比变化分别为348.64%、

132.52%、730.10%、-1,349.99%。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收入来源于新设立的盐城新城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福德”)、新收购的江门市都合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合纸业”),扣除2021年新增的整车销售收入10,061.68万元、贸易收入4,492.26万元、销售废旧物资收入3.75万元后的营业收入为5,696.89万元。2022年一季报显示,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01.12万元,净利润-444.39万元,扣非后净利润-122.16万元,同比变化分别为356.18%、-244.63%、-151.20%。

请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新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新业务开展有利于消除公司业务单一且规模较小的劣势,有利于业务多元化,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增加利润增长点从而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关业务开展未对公司财务及其他经营状况产生不利的影响。公司按照自身发展需求,结合投资能力,适时适当的开展新业务,我们认为具备商业逻辑及合理性,有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吴琼洁

卞 欢2022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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