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以现金11,580万元收购控股子公司广州皓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悦新科”)少数股东厦门先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皓悦新科30%股权。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定价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贯彻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理念,提高运营和决策管理效率,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邓正平: 潘 磊:
涂光复: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