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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2-03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议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
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2 月 2 日 9:00
    2、会议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十二层会议室
    3、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何福龙先生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
 人,代表股份共计409,077,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为业务发展提供充
足的营运资金,同意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向各
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3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授
权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前述额度内分别代表其所在公
司签署相关授信文件。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为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自有资产抵押等方式进行
融资、授信额度申请或为诉讼财产保全进行保证等,并在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 142 亿元总额度内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信用或资产抵
押等方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开证、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履约担保、以自有资产抵押为控股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同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各
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具体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
担保文件。
       3、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或香港地区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议
案》
       为丰富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宝
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主体,在境外或香港地区发行等值人
民币 4 亿元的债券,期限三年,并为此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同时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裁择机处置公司所持金融资产的议
案》
       公司二00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总裁择机处置
公司所持三钢闽光、海通证券等上市公司股权,考虑到公司近年新增
禹州地产、海南橡胶等上市公司股权且今后还有持有其他金融资产的
可能,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证券市场情况以及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择机处置公司所持的所有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上市公司股权。
       5、《关于聘请公司二0一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0一二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0一一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二0一一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费用。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情况          同意                   否决                 弃权
议案                票数(股)    占 %     票数(股)    占 %    票数(股)   占 %
         1          409,077,117    100%            0         0           0       0
         2          408,626,088   99.89%      451,029    0.11%           0       0
         3          409,077,117    100%            0         0           0       0
         4          409,077,117    100%            0         0           0       0
         5          409,077,117    100%            0         0           0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黄晓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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