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或“上市公司”)拟不再将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医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宪淼先生、郑爱平女士和张伟先生。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宪淼先生、郑爱平女士和张伟先生,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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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宇骋 | 关波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