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核查意见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或“上市公司”)拟不再将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医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蔡宇骋 | 关波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