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不再将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说明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定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不涉及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亦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5、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