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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三、《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其分别在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业绩、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业绩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员工、1名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其余186名股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达标,且公司及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人员合计186名,可归属数量合计408.47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2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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