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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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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5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下属公司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光纤”)、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26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85,603,151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3,987,019,987.96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11,529,082.67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5,490,905.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0011号)。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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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万元)拟投入募集 资金(万元)
1国产高性能计算机及服务器核心技术研发及产能提升项目关键芯片研发项目30,00030,000
自主安全整机设计仿真实验室及特种计算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5,54720,000
国产整机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300,740130,000
2信息及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70,00070,000
新能源汽车三电控制及充电桩产品研发生产及试验环境建设项目23,00020,000
特种装备新能源及应用建设项目90,79430,000
3高新电子创新应用类项目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14,26610,000
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实验室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30,00020,000
4补充流动资金68,70267,549
合计397,54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43100100000000000020
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11050170360009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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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签约方

1、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

甲方: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海盾光纤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实验室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甲方: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圣非凡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悦、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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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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