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慎阅读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项鉴证报告和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核验,并出具华兴专字【2022】21013040039号《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情况鉴证报告》。议案有关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979.14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苏哲锋 麦荣昌 杨时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