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
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投资经营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
(七)统筹谋划公司法治建设;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提交给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投资经营管理部门、财务金融部门、法律证券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