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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向中航信托借款并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中航信托借款并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公告

一、本次交易概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新科技”)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航信托借款并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议案》,同意公司视生产经营需要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借款3,000万元并签订《中航信托·天应21A002号供应链金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融资合同;本次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单笔综合授信额度时将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按照单笔综合授信额度签署《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并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注册资本:646,613.231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12-28

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和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中航信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借款的相关情况

1. 贷款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 借款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借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4. 借款期限:12个月,自贷款人将贷款划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之日(具体以划款凭证为准)起开始计算。

5.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6.99%/年,其中,适用的贷款利率为6.49%/年,适用的信托报酬费率为0.5%/年。

6. 融资形式:一级供应商(即航新科技)可在单户授信额度(3,000万元)范围内,根据其持有的订单包,向中航信托申请单笔授信额度;任一笔单笔授信额度即一级供应商可以向中航信托申请信托贷款的额度,一级供应商以核心企业支付的订单包项下融资订单回款或自有资金清偿对应单笔授信额度项下的信托贷款。中航信托将以本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向一级供应商提供信托贷款。

7. 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流动资金。且不得将

贷款用于房地产、股权、固定资产等投资,或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将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投资于有价证券、期货或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投资等领域;不得将贷款用于增加或置换政府隐性债务。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

8. 偿还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为担保中航信托在各单笔授信额度项下所提供融资的安全,公司应将各单笔授信额度对应订单包内全部融资订单的订单债权质押给中航信托;并根据中航信托的要求签署《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

五、办理信托借款及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中航信托借款并提供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将为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优化资产流动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六、备查文件

1. 《业务合作协议》;

2. 《信托贷款合同》;

3.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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